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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秋花申请执行雷国洪、成都羊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秋花,雷国洪,成都羊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侯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何秋花。被执行人雷国洪。被执行人成都羊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刚,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何秋花申请执行雷国洪、成都羊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羊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