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红雨与姜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雨,姜鳕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李红雨。被告姜鳕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雨与被告姜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红雨负担。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前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