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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红雨与姜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雨,姜鳕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李红雨。被告姜鳕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雨与被告姜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红雨负担。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前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