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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店与西安香粥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店,西安香粥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西关机场内6幢10109号。代表人俞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雨,张钦,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香粥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西港国际花园6-1-1-10109号。法定代表人李英慧,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2号志诚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薛建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智民、张颖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店(以下简称外婆印象丰庆路店)与被告西安香粥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粥源公司)、西安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物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外婆印象丰庆路店委托代理人张雨、张钦,被告志诚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颖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香粥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外婆印象丰庆路店诉称,2012年8月20日上午6点,其夜班值班人员发现店内有大面积积水情况,遂通知店长及被告。经检查,原、被告双方确认是被告二楼厨房边水管爆裂导致大量漏水。因该次漏水事件,原告当日未能营业,顶灯和吧台收银区域电路短路,并造成多处严重受损。事后因被告拒绝承担责任,原告不得以只能自行寻找装修公司对积水导致的区域进行修复施工。原告共产生损失维修费用9661.07元,当日未能营业损失费用21196元。其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赔偿,被告却一再推诿,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0857.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香粥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志诚物业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基于其与被告香粥源公司之间的相邻关系提起诉讼,我公司与他们之间的纠纷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原告在诉讼中所述此次漏水系被告香粥源公司厨房边水管爆裂导致漏水,我公司对此次漏水并没有责任,所以不应该成为诉讼主体。最后我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承担对小区内共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养护的责任,不包含业主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此次漏水事件是由于业主私人房屋内自用设施设备发生的损害造成的,应由造成损害的主体承担责任,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上午6点,被告香粥源公司二楼操作间水表爆裂,产生大量漏水,致隔壁原告外婆印象丰庆路店顶灯和吧台收银区域电路短路,造成原告当日未能营业。后原告对被水浸泡的墙面顶面进行了修复,花费9661.07元。负责管理原告及被告的志诚物业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出具志诚物业公司特殊事件确认单,确认事件过程:2012年8月20日早上7点40分,01岗张杰接到外婆印象店长王巧报告。外婆印象顶部多处漏水,我部仝学斌报工程部当值赵志云。8点整工程部赵主管、李建峰、程云东、仝学斌到场查看为香粥源二楼操作间水表爆裂所引起。8点03分工程部将香粥源总水阀关闭,并拍照确认。2013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称被告水管爆裂漏水致原告店内电路短路及多处受损,无法正常营业,应给原告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年9月21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回函称,发生本次漏水及事故的水管爆裂部位位于被告水表的外属整座物业公司的供水设施,故原告的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自书营业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其2012年8月营业收入为657086元,被告给其造成一天的损失为21196元。又提供中国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证明其2012年8月营业额为446730元,单日平均营业额为14410元。上述事实,有志诚物业公司特殊事件确认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律师函两份、中国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照片12张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被告香粥源公司因其操作间的水表爆炸,致使原告的营业场所受到水浸,无法正常营业,产生的损失被告应给予相应的赔偿。被告志诚物业公司承担管理小区内共同部位及公用部位的职责,对于香粥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和失责,不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根据原告的证据,香粥源应赔偿原告修复房屋费用9661.07元及营业损失14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西安香粥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店24071.07元;二、驳回原告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店要求被告西安志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陕西外婆印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店负担95元,被告西安香粥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曼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