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