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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