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罗东娜与毛昌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东娜,毛昌忠,吴红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东娜,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昌忠,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委托代理人:刘潮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泽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红明,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上诉人罗东娜因与被上诉人毛昌忠、原审被告吴红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罗东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用,视为其放弃上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东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桦代理审判员 刘  建  荣代理审判员 林  修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奕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