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麦莫秀与许光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莫秀,许光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麦莫秀,女,汉族,住雷州市。被告许光明,男,汉族,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麦莫秀诉被告许光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莫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麦莫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