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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等与高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洪某甲,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法定代理人洪某乙,系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洪某甲。法定代理人洪某乙,系申请执行人洪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