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等与高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洪某甲,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法定代理人洪某乙,系申请执行人洪某某之父。申请执行人洪某甲。法定代理人洪某乙,系申请执行人洪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