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菊贤诉被告尚双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贤,尚双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杨菊贤,女,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唐村二组。委托代理人张晓奇,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双胜,男,1972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唐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贤与被告尚双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菊贤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菊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菊贤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战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