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武房旧城公司诉姜玉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姜玉清,翟玉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李树俊、江珊,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玉清,女,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十一街41号。被告翟玉林,男,汉族,1956年8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十一街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玉清、翟玉林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成都市武房旧城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