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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升化,涟水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居民。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升化、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3日生女儿周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经常彻夜不归,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自2013年初遭到被告恐吓后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7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甲辩称,对婚姻形成经过及所生子女情况无异议,但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女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3日生女儿周某乙。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双方自2013年2月28日起一直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7月8日诉至本院,后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女孩周某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己上学,为不改变其生长环境,有利于其身心××,本院确定婚生女孩周某乙随原告生活。在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周某乙随原告孙某生活。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