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金宝、王翠红等与昆山周庄富贵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宝,王翠红,陈晨,昆山周庄富贵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7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宝。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红。委托代理人陈金宝,系王翠红配偶。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晨。委托代理人陈金宝,系陈晨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周庄富贵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陈金宝、王翠红、陈晨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周庄富贵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金宝、王翠红、陈晨向本院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审查其申请,认为其不符合免交条件。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书面通知陈金宝、王翠红、陈晨,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陈金宝、王翠红、陈晨未能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金宝、王翠红、陈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叶 刚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