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商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邦芹与金丰小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邦芹,朱玉强,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邦彩,许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邦芹。委托代理人徐建辉,宿迁市宿城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玉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中心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邹超,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李邦彩。一审被告许文东。再审申请人李邦芹、朱玉强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邦彩、许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李邦芹、朱玉强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本院(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判决错误,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经审查,并由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存在错误,申请人李邦芹、朱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中止(2014)宿城埠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雪芹审判员  梁苏林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肖肖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