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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荣志红与被执行人明晓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志红,明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荣志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明晓飞,男,汉族。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3)抚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晓飞于2015年4月15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3)抚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