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荣志红与被执行人明晓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志红,明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荣志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明晓飞,男,汉族。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2013)抚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晓飞于2015年4月15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县人民法院(2013)抚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宫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