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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终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乐乐抢劫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乐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13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乐乐,曾用名张乐,男,1990年10月5月出生。2014年6月17日被抓获,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批准逮捕,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乐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2015)尧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乐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4年6月16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乐乐在临汾市尧都区五一东路南一巷,抢劫被害人卫XX一部价值为1749元的苹果手机和现金270元。抢劫过程中卫XX受伤,伤情为轻微伤。现赃物已追回,由被害人领走。二、2014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乐乐在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环城南一巷胡同内,持改锥威胁被害人郭XX抢劫其蓝色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900元,一部价值1166元的白色手机,一部价值563元的黑色手机。现赃物手机已追回,由被害人领走。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乐乐家属赔偿被害人卫XX经济损失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卫XX的谅解。原判采信的证据有:被告人张乐乐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及当庭供述,被害人卫XX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对被告人张乐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郭XX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对被告人张乐乐的辨认笔录,证人石XX、原XX的证言,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卫XX、郭XX的领条,被告人张乐乐对现场指认照片,被抢物品照片,被害人卫XX受伤照片,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被告人张乐乐的户籍证明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张乐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464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乐乐对第二起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卫XX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乐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上诉人张乐乐的上诉理由为:1、其对郭XX抢劫时并未使用改锥,为了争取好的认罪态度,没有看笔录就签了字,原判认定有误;2、其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配合追缴赃物,原判未考虑,量刑偏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乐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1、上诉人张乐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均称其对郭XX实施抢劫时使用改锥威胁,且该供述相对稳定,虽然一审开庭时该张对持改锥一节予以否认,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抢物品照片及领条,证人原XX的证言,被害人郭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和上诉人张乐乐的供述等证据,可证实上诉人张乐乐主动交待了第二起抢劫的犯罪事实,且该起犯罪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同时公安人员根据其供述收集了关键性的涉案物证手机。原判量刑时对上述情节未予充分考虑,导致量刑有所偏重。据此,上诉人张乐乐上诉理由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偏重,且对上诉人张乐乐违法所得900元未作处理,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尧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乐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乐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郭XX九百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春英代理审判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