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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3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规兰与广州市越秀区佰喜东堂海鲜酒家、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规兰,广州市越秀区佰喜东堂海鲜酒家,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806-1号申请执行人:李规兰,身份证地址:广西。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佰喜东堂海鲜酒家,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号***层。经营者:邝学智。被执行人: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8-32号。法定代表人:叶国荣。申请执行人李规兰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佰喜东堂海鲜酒家、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5)1274-127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佰喜东堂海鲜酒家、广州市东宝广场(停车)有限公司应于上述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8106.6元(包括工资4853.3元、经济补偿金4200元及因逾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9053.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执字第1977号、(2011)穗中法执字第395-404号、(2013)穗中法执字第2066号案正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10-32号地段宝升大厦(预售证号:030196,确权地址为越秀区文明路6-28号双号)第2-5层01铺;第6-7层01号房;第8-13层01-18号车位;第14层01-12号车位;第23层01-06房;第24层01-06房和文明路10号夹层商铺等进行拍卖及变卖。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对上述房产处理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8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林奕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