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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张朝与黄开林、张春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黄开林,张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35-1号原告:张朝,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郑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丹虹,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开林,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春华,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黄开林,男,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张春华配偶。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张朝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玥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林广场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巩 平代理审判员  赵黎明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