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舟普执民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亚、潘海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亚,潘海珍,高央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舟普执民字第457-5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汇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松波。被执行人丁亚女。被执行人潘海珍。被执行人高央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2011)舟普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潘海珍、高央浩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162弄28号204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海珍、高央浩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162弄28号204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