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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薛向华、蔡艳敏等与刘俊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向华,蔡艳敏,刘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薛向华。申请人蔡艳敏。被申请人刘俊杰。申请人薛向华、蔡艳敏因与被申请人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6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以申请人薛向华所有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景家园16栋1单元10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俊杰16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薛向华所有的坐落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文景家园16栋1单元1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秦私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