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东胜路烟杂店与何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东胜路烟杂店,何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东胜路烟杂店(注册号:330206600040989)。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老街北路25号。经营者:林杏娣。委托代理人:林德骥。被告:何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东胜路烟杂店与被告何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东胜路烟杂店撤回对被告何建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东胜路烟杂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贞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