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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牟洪伟申请杨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洪伟,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牟洪伟,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明水县育林富裕村五队23号。被执行人:杨洋,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大兴乡刘杖子村民委二组1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洋的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也未查到相关证据,故本案被执行人杨洋欠申请执行人牟洪伟彩礼钱人民币50,000.00元、购房款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人民币65,1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三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