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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第1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磊与李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第1357-2号申请执行人刘磊,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聪,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曹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以(2014)曹民初字第235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聪所有的坐落于菏泽市西城重庆路与八一路交汇处奥斯卡春城4号楼302室的房产一处,以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聪至今未履行。对被执行人李聪所有的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3月12日被执行人李聪向本院提出唯一住所不能拍卖的执行异议。异议中,被执行人李聪与申请执行人刘磊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该处房产的评估价665699元作价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刘磊的债务,该处房产尚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有抵押贷款(截止2015年4月14日应还款金额158505.53元)没有处理,双方协商将该处房产转让买受人朱相稳所有,结清抵押贷款后将该处房产变更为朱相稳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聪所有的坐落于菏泽市西城重庆路与八一路交汇处奥斯卡春城4号楼302室的房产一处作价665699元,交付买受人朱相稳抵偿债务。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朱相稳。二、买受人朱相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士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兴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