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县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颖诉被告临夏县土桥阳光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临夏县土桥阳光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陈颖,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27日,本科。教师,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临夏县土桥阳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孟庆生,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诉被告临夏县土桥阳光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颖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陈颖承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