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龙法执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舒礼杰、樊桂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礼杰,樊桂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法执字第247-1号申请执行人龙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橙,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舒礼杰,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执行人樊桂媛,女,1961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1)龙法执字第247号拍卖的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舒礼杰所有的位于龙南县龙都购物中心的房屋壹栋(房产证号:龙私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舒礼杰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舒礼杰所有的位于龙南县龙都购物中心的房屋壹栋(房产证号:龙私字第××号)的拍卖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 黄 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