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78号原告向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31日,土家族,务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92年10月4日,土家族,务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系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