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曹文清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清,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清。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文清与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金山广场金山阁11层D号房屋(产权证号:HKYL312XXX**)及该房产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曹文清(名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