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傅彩娥与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彩娥,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傅彩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润沁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彩娥诉被告绍兴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彩娥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彩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彩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