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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8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孟冬阳与姚普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冬阳,姚普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72-1号申请执行人孟冬阳。被执行人姚普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冬阳与被执行人姚普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普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益赫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孟冬阳与被执行人姚普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