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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邓燕球与冯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燕球,冯玉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邓燕球,女,汉族。被告冯玉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燕球与被告冯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燕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燕球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燕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