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邓燕球与冯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燕球,冯玉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邓燕球,女,汉族。被告冯玉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燕球与被告冯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燕球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燕球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燕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曼娜(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