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罗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及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4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到本区港湾路港务影剧院旁停车场,在以1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0.17克)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二、盗窃的犯罪事实1、2014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到本区镇东路1号围墙边,将被害人周某的神州行牌TDN-606Z48V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650元)盗走。2、2014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罗某再次到上址,将被害人陆某甲的爱玛牌糖果48V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2183元)盗走。3、2014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罗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又到上址,盗得被害人陆某乙的神州行牌金茉莉二代48V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1472元),后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陆某乙。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实施盗窃行为3次,盗得财物共价值5305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某于2014年2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后,看守所以被告人罗某患有××为由决定暂不予收押,公安机关遂于同月21日对被告人罗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盗窃又被抓获,看守所以被告人罗某患有××为由,再次决定暂不予收押,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日再次对被告人罗某办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暂不收押通知书,证人林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陆某甲、陆某乙的陈述,同案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化验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罗某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在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期间又实施盗窃犯罪,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罗某身患××,其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经法庭教育后已深刻意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真诚悔过,表示绝不再犯,结合考虑其较轻的犯罪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和体现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的毒品1包(净重0.17克,含海洛因成分),及作案工具手机2台、液压剪1把,均予以没收(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轩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