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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叶森丽与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森丽,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森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侠。上诉人叶森丽为与被上诉人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丽水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丽公(经)立字(2014)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而本案被上诉人青田卓成实业有限公司系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聂伟杰审 判 员 陈俊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