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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三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燕与陈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陈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三初字第605号原告周燕,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东利(原告之夫),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涛,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潘国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志鹏,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王文平,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原告周燕与被告陈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向被告陈涛、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燕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利、被告陈涛、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志鹏、王文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燕诉称,2014年7月22日10时20分许,被告陈涛驾驶鲁AFXX**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与无影山路交叉口西100米处右转进入非机动车道时,遇原告周燕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直行,两车碰撞,造成原告周燕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陈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燕无责任。鲁AFXX**号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陈涛,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8666.3元、护理费2863.8元、误工费9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交通费533.6元、车辆维修500元,共计22283.7元。被告陈涛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要求依法处理。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同意对原告合法损失依法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10时20分许,被告陈涛驾驶鲁AFXX**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与无影山路交叉口西100米处右转进入非机动车道时,遇原告周燕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直行,两车碰撞,造成原告周燕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桥区大队认定:被告陈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燕无责任。鲁AFXX**号轿车登记车主系被告陈涛,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涛为原告周燕垫付医疗费7212.22元,包含在原告周燕的诉讼请求中。原告周燕要求的赔偿项目及举证质证情况如下:1、医疗费8666.3元。原告周燕提交住院病历1份、门诊病历1份、医疗费单据22张,证明事故发生后其被送往山东省交通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足面撕裂伤等,共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8666.3元。经质证,被告陈涛、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均无异议。2、护理费2863.8元。原告周燕主张其足部受伤,出院后复查17次,且复查需人陪同,主张护理费2863.8元。被告陈涛、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认可住院20天需护理,出院后的不予认可,且复查次数为14次。3、误工费9120元。原告周燕提交病休证明6份、诊断证明1份、误工证明1份、银行流水1份,主张伤后误工90天,实际扣发工资9120元。经质证,被告陈涛、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认为误工时间过长,认可60天,且停发工资证明记载的时间为74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原告周燕主张其住院20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被告陈涛、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均无异议。5、交通费533.6元。原告周燕提交票据1宗,证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费交通费533.6元。经质证,被告陈涛、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认为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定。6、车辆维修500元。原告周燕对该项主张没有证据提交,被告陈涛、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认为原告周燕没有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被告陈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周燕不承担责任”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陈涛所驾驶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原告周燕的合理合法损失,由被告陈涛予以赔偿。关于原告周燕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如下:1、医疗费8666.3元。根据原告周燕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8666.3元,本院予以认可,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燕1454.08元,余额7212.22元作为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告陈涛。2、护理费2863.8元。根据原告周燕的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其1人护理25天,本院参照济南市普通护工标准90元每天计算其护理费为2250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3、误工费9120元。根据原告周燕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误工90天,误工损失为9120元,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4、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原告周燕主张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5、交通费533.6元。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系被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治疗及复诊的费用,根据原告周燕的治疗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其交通费300元,该项费用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6、车辆维修费500元。原告周燕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认可。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燕医疗费145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合计2054.0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燕误工费9120元、护理费225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167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陈涛理赔款7212.22元。四、驳回原告周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周燕负担50元,被告陈涛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小玲人民陪审员  韩敬君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川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