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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吕xx,李xx与城固县xxxxx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李xx,城固县xxxx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吕xx。原告李xx。被告城固县xxxxxx。法定代表人郭xx,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吕xx,李xx与城固县xxxxx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李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李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0元,依法免收472.50元,实际收取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