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吕xx,李xx与城固县xxxxx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李xx,城固县xxxx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吕xx。原告李xx。被告城固县xxxxxx。法定代表人郭xx,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吕xx,李xx与城固县xxxxx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xx,李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xx,李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0元,依法免收472.50元,实际收取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