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孙兴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563号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丛滋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雨,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浦,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兴利,男,汉族。现住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兴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中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兴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