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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双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双,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2********,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林某双每隔二三天便容留吸毒人员许某东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仁港村38号五楼502号房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共容留许某东吸食毒品二十多次。2014年12月16日晚,林某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东、陈一波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租房协议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林某双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双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双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林某双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