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瑞山与周胜超、崔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山,周胜超,崔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09-1号原告赵瑞山,男,1978年8月3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周胜超,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崔义,男,1965年3月7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山与被告周胜超、崔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于被告周胜超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并已提供了赵瑞山所有的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告周胜超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二、查封赵瑞山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郑华国助理审判员 杨钧兰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