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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瑞山与周胜超、崔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山,周胜超,崔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09-1号原告赵瑞山,男,1978年8月3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周胜超,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崔义,男,1965年3月7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山与被告周胜超、崔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于被告周胜超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并已提供了赵瑞山所有的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被告周胜超名下、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二、查封赵瑞山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郑华国助理审判员  杨钧兰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