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执补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税青山申请执行姜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税清山,姜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税清山,男,汉族,住遂宁市射洪县。被执行人姜立新,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立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立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立新在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有应领的劳务款(以实际结算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姜立新在四川飞亚建设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劳务款人民币61000元(陆万壹仟元整)。该款转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案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应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