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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某诉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杨某。被告:吴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