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佳林与泰溢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佳林,泰溢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叶佳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泰溢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佳林与被执行人泰溢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判决作了部分修正。确定被执行人泰溢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叶佳林支付2013年3月23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工资3678.16元;被执行人泰溢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叶佳林支付2012年8月23日至2013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91元;被执行人泰溢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叶佳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650元;被执行人泰溢进出口(深圳)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叶佳林支付2012年7月23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高温补贴49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市场监督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杨格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