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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雅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法定代表人:刘正联。被执行人: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忠全,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雅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四川雅安市庆源水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雅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文执行员  张 耿执行员  邓学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