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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鼎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远传,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阳家道,常德市经开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人民陪审员  刘贵初人民陪审员  彭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