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远传,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代理人阳家道,常德市经开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人民陪审员 刘贵初人民陪审员 彭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