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锦成活动板房厂与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锦成活动板房厂,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锦成活动板房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南充市高坪区锦成活动板房厂与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成都市新都区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所开设的XXXX账户上的存款151273.16元、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所开设的账户XXXX账户上的存款4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