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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玄玄与王贵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701号原告:谢某某,女,198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冰洁,安徽万廷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叶太仓,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2008年夏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09年10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取名为王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开始分居生活一年多时间,相互之间不联系,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现我与被告王某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有上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要求平均分割;4、被告王某甲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甲辩称:1、原告谢某某现要求与我离婚,我坚决不同意;2、如果法院判决我与原告离婚,我要求抚养婚生女王某乙,抚养费由我自行负担;3、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只够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甲2008年夏相识,2009年10月30日在霍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7月7日婚生一女取名为王某乙。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前来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所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上海大众牌轿车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两张银联卡消费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夫妻关系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原告谢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离婚理由是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王某甲婚后对家庭照顾不够,自2014年元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相互之间也互不联系,多种原因导致原、被告夫妻矛盾加深,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谢某某却没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9年10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距今已达六年之久,在此期间双方共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已经产生,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应互相关心、互谅互让,彼此尊重,相信原、被告夫妻感情依然可以和好如初,故对原告谢某某起诉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健(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