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斌峰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保字第28号申请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静,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娟,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斌峰,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斌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高斌峰所有的宁AKXX**号奥迪Q5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宁夏华骏特担保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担保函作为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斌峰所有的宁AKXX**号奥迪Q5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耀东审判员 刘清梅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