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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金江方与连丽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江方,连丽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425号原告金江方,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连丽梅,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江方与被告连丽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江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4元,依法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金江方负担。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