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律云峰申请执行刘丽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律云峰,刘丽,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律云峰,男,汉族,47岁,1968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54岁,1961年8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边超,男,汉族,30岁,1981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律云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丽、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边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南路支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边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南路支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