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以急于外出打工,约定和被告冯某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逢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