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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岩祥与李彬、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宏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贺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岩祥,李彬,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宏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贺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98-2号原告陈岩祥,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刘新策、潘毅孟,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彬,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代理人魏王锋、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李久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泉州宏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贺琪,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贺琪,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阳。本院受理原告陈岩祥与被告李彬、泉州衍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泰公司)、泉州宏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贺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衍泰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被告宏德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区,被告李彬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中村乡梅仔坪村牛角湾自然村3号,上述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原告同时对主债务人李彬、衍泰公司与担保人宏德公司、贺琪提起诉讼,应根据借款合同来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主债务人被告李彬和衍泰公司的住所地分别在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均不属于本院辖区。原告主张李彬的经常居住地在丰泽区东海滨城一期E地块俊园2B-3005室,并提供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出具的《泉州市房屋权属登记查档》证实丰泽区东海滨城一期E地块俊园2B-3005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彬、贺琪名下,泉州市东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俊园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实李彬、贺琪自2011年5月1日至今居住在该房屋,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情况登记表、证明予以证实。据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被告李彬离开住所地至本案起诉时,其已在丰泽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李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惠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彬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惠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剑涛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人民陪审员  秦贵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