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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应加进,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俊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法定代表人:朱宏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33元元由原告浙江金意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丹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