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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蒲文全、刘明政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政,蒲文全,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刘明政,男。原告蒲文全,男。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咏霖,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蒲文全、刘明政诉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文全、刘明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蒲文全、刘明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政、蒲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明政、蒲文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