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与张自暧、林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负责人:李进,行长。被告:张自暧,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林梅琴,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张自暧、林梅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张自暧、林梅琴总额142026.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自暧、林梅琴总额142026.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聂爱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琳 微信公众号“”